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三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三四號
- 聲請人
- 耀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四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各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四二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申報││號││││ (新台幣) ││權利││ │ │ │ │ │ │屆滿││ │ │ │ │ │ │時間│├─┼─────────┼─────────┼───────────┼────────┼────────┼──┤│1│耀元實業有限公司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叁萬玖仟玖佰元 │AN二一一八六0│九十││ │耀元│台北分行│││七│一年││ │ │ │ │ │ │六月││ │ │ │ │ │ │七日│├─┼─────────┼─────────┼───────────┼────────┼────────┼──┤│2│耀元實業有限公司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柒萬伍仟元│AN二一一八六一│九十││ │耀元│台北分行│││九│一年││ │ │ │ │ │ │五月││ │ │ │ │ │ │七日│├─┼─────────┼─────────┼───────────┼────────┼────────┼──┤│3│耀元實業有限公司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柒仟陸佰元│AN二一一八六0│九十││ │耀元│台北分行│││八│一年││ │ │ │ │ │ │五月││ │ │ │ │ │ │七日│├─┼─────────┼─────────┼───────────┼────────┼────────┼──┤│4│耀元實業有限公司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壹萬叁仟玖佰元 │AN二一一八六0│九十││ │耀元│台北分行│││五│一年││ │ │ │ │ │ │六月││ │ │ │ │ │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