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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薛中興

  • 原告
    甲○○徐瑾倍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四四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徐瑾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九八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薛中興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九八八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單 位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友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巨人基金 │二一─D一─0一─│壹   │貳萬   │   │ │ │               │ │00一三六八─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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