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九二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鉅亨有限公司何羅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 │肆萬陸仟壹佰元 │0000000 │ │ │ │ │限公司興雅分行 │ │ │ │ │ ├─┼─────────┼─────────┼───────────┼────────┼────────┼──┤ │2│鉅亨有限公司何羅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六月二日 │肆萬零捌佰貳拾元│0000000 │ │ │ │ │限公司興雅分行 │ │ │ │ │ ├─┼─────────┼─────────┼───────────┼────────┼────────┼──┤ │3│凱薩帝苑有限公司倪│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壹拾壹萬肆仟柒佰│0000000 │ │ │ │麗琪 │限公司興雅分行 │ │玖拾元 │ │ │ ├─┼─────────┼─────────┼───────────┼────────┼────────┼──┤ │4│簡娟娟 │合作金庫銀行永吉分│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 │壹萬叁仟伍佰元 │KT一三八四二六│ │ │ │ │行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