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中視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四八號 聲 請 人 中視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八0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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