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七四號 聲 請 人 鈺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一九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郭姿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一九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茂林光電科技股份有│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伍拾貳萬零玖佰貳│0000000 │ │ │ │限公司 │行 │ │拾貳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