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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六六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六六一號

聲請人
隆星汽車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二四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面額(新台幣)│發   票   日│ 票 據 號 碼  │
├──────┼──────┼───────┼──────┼───────┤
│隆星汽車電機│彰化商業銀行│柒萬捌仟貳佰  │九十年十一月│0000000│
│有限公司    │西松分行    │肆拾元        │三十日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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