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六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六五號
- 聲請人
- 懋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陳惠美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三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法院書記官 蔡嘉萍┌──────────────────────────────────────────────────────┐│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六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汎球藥理研究所股份│世華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貳萬零柒佰柒拾壹│DA五一九四0六│││ │有限公司陳熙林│││元│五││├─┼─────────┼─────────┼───────────┼────────┼────────┼──┤│2│汎球藥理研究所股份│世華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貳仟伍佰元│DA五一九四一六│││ │有限公司陳熙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