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八一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四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F0~T40┌──────────────────────────────────────────────────────┐│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彭秀枝│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叁萬貳仟捌佰元 │SI0五六0三九│││ ││社吉林分社│││九││├─┼─────────┼─────────┼───────────┼────────┼────────┼──┤│2│賈華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九十年十二月十日│捌萬元│BI0九二一0九│││ ││山分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