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八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八七號
- 聲請人
- 千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淑美
- 代理人
- 楊世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洪純莉
法院書記官 黃慧怡~FF~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八七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計達有限公司許秀媛│華泰商業銀行南京 │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伍萬零肆佰元 │AA四二八六一六│ ││ ││東路分行││ (新台幣)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