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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九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靜女蕭胤瑮雷淑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九五號

聲請人
詮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八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九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大眾銀行台北分行 │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肆萬叁仟肆佰叁拾│AI三二八七六九│││ │份有限公司│││玖元│八││├─┼─────────┼─────────┼───────────┼────────┼────────┼──┤│2│前烽營造工程股份有│台北銀行永春分行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貳拾柒萬壹仟肆佰│YC三一八一0七│││ │限公司│││肆拾元│六││└─┴─────────┴─────────┴───────────┴────────┴────────┴──┘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雷淑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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