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五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四九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興亞工程有限公司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萬│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伍萬元 │QG00三七一三│ │ │ │ │華分行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