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六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六五號
- 聲請人
- 愛看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 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九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華城國際移民有限公│誠泰銀行復興分行 │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壹萬陸仟捌佰元 │FC三一九八六三│││ │司顧自雄││││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