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九一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九一七號
- 聲請人
- 怡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五四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怡昌投資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叁仟柒佰叁拾玖元│CD二一九二七0│││ │司 乙○○│業部│││0││├─┼─────────┼─────────┼───────────┼────────┼────────┼──┤│2│怡昌投資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壹拾肆萬捌仟伍佰│CD二一九二六九│││ │司 乙○○│業部││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