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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三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鴻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三二號

聲請人
精準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雲琴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燁泰運通有限公司郭│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南│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伍萬叁仟伍佰柒拾│DZ0五一九0八│││ │光湧│京東路儲蓄部││捌元│0││└─┴─────────┴─────────┴───────────┴────────┴────────┴──┘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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