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一七四號 聲 請 人 鴻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0六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慧怡 ~FF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六0六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漢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忠│九十年十二月八日 │叁拾伍萬叁仟零壹│CHA0八八八一│ │ │ │李元中 │孝分行 │ │拾貳元 │九七 │ │ ├─┼─────────┼─────────┼───────────┼────────┼────────┼──┤ │2│漢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忠│九十年十二月八日 │貳拾壹萬伍仟肆佰│CHA0八八八一│ │ │ │李元中 │孝分行 │ │伍拾伍元 │九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