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二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法院書記官 林佳蘋~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方大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伍仟伍佰元│CA一三七五三七│││ ││山分行│││六││├─┼─────────┼─────────┼───────────┼────────┼────────┼──┤│2│大洋保險經紀人有限│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年三月二十日│陸仟叁佰元│CA一四0三七七│││ │公司│山分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