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二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二一九號 聲 請 人 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溫惠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七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榮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中崙分│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壹拾壹萬陸仟肆佰│CG三八一二0九│ │ │ │司 洪文瑞 │行 │ │柒拾伍元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