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二三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二三九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洪純莉
法院書記官 黃慧怡~FF~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五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澳商聯德利國際股份│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壹拾叁萬玖仟伍佰│0000000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元│││├─┼─────────┼─────────┼───────────┼────────┼────────┼──┤│2│澳商聯德利國際股份│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壹拾叁萬玖仟伍佰│0000000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