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四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四四號
- 聲請人
- 台灣山岳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葉春蘭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0三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
│ │份有限公司甲○○ │ │ │ │六│││ │ ││ │ │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1│台灣山岳文化事業股│台北銀行儲蓄部 │九十年四月九日 │叁萬伍仟元 │Sb三0三一五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