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五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五一三號 聲 請 人 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城中分行 │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貳萬肆仟陸佰叁拾│AD七三三0八二│  │ │ │司甲○○     │         │           │肆元      │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 ~F0 ~T48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