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除字第三五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除字第三五六七號 聲 請 人 甲○○即宇翔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六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晃誼實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肆拾萬叁仟貳佰元│DC0三八六二三│ │ │ │ │分行 │ │ │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