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六五號 聲 請 人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七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九十一年一月七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禧寶企業有限公司陳│華僑銀行儲蓄部 │九十年七月五日 │伍拾壹萬零伍拾玖│AA一八四六六七│ │ │ │素英 │ │ │元 │三 │ │ ├─┼─────────┼─────────┼───────────┼────────┼────────┼──┤ │2│禧寶企業有限公司陳│華僑銀行儲蓄部 │九十年六月五日 │叁拾叁萬柒仟零伍│AA一八四六六七│ │ │ │素英 │ │ │拾元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