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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六六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六六四號

聲請人
香港商寶麗來遠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三0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中精有限公司 簡志│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叁萬零貳佰捌拾玖│GC一九九七八三│││ │鈞│行││元│二││└─┴─────────┴─────────┴───────────┴────────┴────────┴──┘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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