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六六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六六四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寶麗來遠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三0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中精有限公司 簡志│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叁萬零貳佰捌拾玖│GC一九九七八三│││ │鈞│行││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