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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六七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六七八號

聲請人
隆星汽車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二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F0~T48┌──────────────────────────────────────────────────────┐│附表:│├─┬─────────┬─────────┬───────────┬────────┬────────┬──┤│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隆星汽車電機有限公│彰化銀行西松分行 │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柒萬捌仟貳佰肆拾│0000000 │││ │司│ ││元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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