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一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一二號
- 聲請人
- 非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B法院書記官 王 儀~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九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萬通銀行仁愛分行 │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伍拾壹萬零陸佰壹│AE五八一八一九│││ │司│││拾肆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