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五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七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F0 ~T40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 │柏凱事務用品有限公│華南銀行懷生分│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壹萬零捌佰玖│GC0000000│ │ │司黃金山 │行 │ │拾元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