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五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五八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F0~T40┌──────────────────────────────────────────────┐│附表: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號 │ │ │ │(新台幣) │ │├──┼─────────┼───────┼────────┼──────┼─────────┤│1 │柏凱事務用品有限公│華南銀行懷生分│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壹萬零捌佰玖│GC0000000││ │司黃金山 │行 │ │拾元 │ │└──┴─────────┴───────┴────────┴──────┴─────────┘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