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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五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五八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F0~T40┌──────────────────────────────────────────────┐│附表: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號 │ │ │ │(新台幣) │ │├──┼─────────┼───────┼────────┼──────┼─────────┤│1 │柏凱事務用品有限公│華南銀行懷生分│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壹萬零捌佰玖│GC0000000││ │司黃金山 │行 │ │拾元 │ │└──┴─────────┴───────┴────────┴──────┴─────────┘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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