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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九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王貞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九五號

聲請人
德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淑慧
代理人
洪淑罄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貞秀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花旗銀行台北分行 │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叁萬肆仟陸佰玖拾│0000000 │││ │司│││玖元│││└─┴─────────┴─────────┴───────────┴────────┴────────┴──┘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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