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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二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二七號

聲請人
百音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陳泰全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鈞院以九十年催字第三○八一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年催字第三○八一號裁定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即應依前揭規定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全文登載於新聞紙。而聲請人雖於同年二月二十六日將之登載於中國時報,惟其刊登處係桃竹苗版,而非全國版,此經聲請人自承在卷(見本院之言詞辯論筆錄),則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之人若未能閱覽中國時報桃竹苗版,將無從依法申報權利,是以其除權判決之聲請未符合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

~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東亞電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中山分行 │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壹拾柒萬陸仟壹佰│AC三二六一五一│││ │撫佐和夫│││元│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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