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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九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九三號

聲請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一三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F0~T48┌──────────────────────────────────────────────────┐│附表: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一三四二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一六九九八五─一││壹│柒佰柒拾│││ │││││壹││├─┼───────────────┼──────────────┼────┼───┼────┼───┤│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二七三0七一─五││壹│叁佰肆拾│││ │││││陸││└─┴───────────────┴──────────────┴────┴───┴────┴───┘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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