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九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九三號
- 聲請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一三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F0~T48┌──────────────────────────────────────────────────┐│附表: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一三四二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一六九九八五─一││壹│柒佰柒拾│││ │││││壹││├─┼───────────────┼──────────────┼────┼───┼────┼───┤│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二七三0七一─五││壹│叁佰肆拾│││ │││││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