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九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九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九六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0 │ │ │ │ │ ├─┼───────────────┼──────────────┼────┼───┼────┼───┤ │2│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0 │ │ │ │ │ ├─┼───────────────┼──────────────┼────┼───┼────┼───┤ │3│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一 │ │ │ │ │ ├─┼───────────────┼──────────────┼────┼───┼────┼───┤ │4│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