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九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九七五號 聲 請 人 文泉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鄭雙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一四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芃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一四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陳健志即全省素食之│彰化商業銀行長安東│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叁仟捌佰元 │0000000 │ │ │ │家 │路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