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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三號

聲請人
諮群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官 羅富美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五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香港商北軒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忠孝分│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壹拾肆萬貳仟伍佰│00000000│六個││ │台灣分公司│行││元││月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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