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除字第四二一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除字第四二一一號
- 聲請人
- 勇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