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五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五三號
- 聲請人
- 加易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洪純莉
法院書記官 黃慧怡~FF~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五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福腦國際企業股份有│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壹萬伍仟柒佰伍拾│AI四九七三二二│││ │限公司林保雍│限公司台北分行││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