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九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九五號
- 聲請人
- 光辰燈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0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九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信邑室內設計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叁萬肆仟陸佰伍拾│NK0三七一六一│││ │限公司│京東路分行││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