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三八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七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汰沅有限公司萬運南│台北銀行莊敬分行 │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伍仟陸佰肆拾伍元│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