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七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七九號
- 聲請人
- 勇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F0~T48┌──────────────────────────────────────────────────────────┐│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七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屆滿││號││││ (新台幣) ││日期 │├─┼─────────┼─────────┼───────────┼────────┼────────┼──────┤│1│勇閩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四月五日│叄萬壹仟陸佰伍拾│GC三六八五八一│九十一年十一││ │甲○○│限公司東台北分行 ││伍元│四│月七日 │├─┼─────────┼─────────┼───────────┼────────┼────────┼──────┤│2│勇閩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叁萬壹仟元 │GC三六八五八一│同右 ││ │甲○○│限公司東台北分行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