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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八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八一號

聲請人
陳永洲即永茂工程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F5~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八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何頡有限公司何頡 │大眾銀行新生分行 │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壹拾萬元│AA○三○二六六│││ │ ││││一││├─┼─────────┼─────────┼───────────┼────────┼────────┼──┤│2│生格設計事業有限公│誠泰銀行仁愛分行 │九十一年四月五日  │叁拾肆萬元│CC○五○二三一│││ │司許進士 ││││七││└─┴─────────┴─────────┴───────────┴────────┴────────┴──┘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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