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八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八二一號 聲 請 人 鉅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張天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七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七四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鉅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壹拾肆萬陸仟貳佰│JK000八五一│ │ │ │ │行 │ │肆拾陸元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