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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八六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八六四號

聲請人
遠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執中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F0~T40┌──────────────────────────────────────────────────────┐│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台北双溪扶輪社│匯通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肆萬零柒佰捌拾元│AA0五二0一九│││ │││││二││└─┴─────────┴─────────┴───────────┴────────┴────────┴──┘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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