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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一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侯水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一一號

聲請人
香港商橋訊財經資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王韻清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

法院書記官 林秀妙~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七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合作金庫銀行國外部│合作金庫銀行東台北│九十年七月二十日│陸萬捌仟捌佰柒拾│AZ0四四四五│ │魏兆年│分行││叁元│0六││└─┴─────────┴─────────┴───────────┴────────┴────────┴──┘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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