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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一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一二號

聲請人
員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水樹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五八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B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一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東門分行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壹拾玖萬柒仟零玖│DM九六一四四0│││ │司│││拾柒元│六││└─┴─────────┴─────────┴───────────┴────────┴────────┴──┘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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