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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張靜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五○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官 張靜女

法院書記官 林桂玉~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五○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壹│伍佰貳拾│││ │(原名遠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八│││肆││├─┼───────────────┼──────────────┼────┼───┼────┼───┤│2│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壹│伍佰肆拾│││ │(原名遠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一│││叁││└─┴───────────────┴──────────────┴────┴───┴────┴───┘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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