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五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五四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法院書記官 林玗倩~F0~T48┌──────────────────────────────────────────────────┐│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 碼 │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1│東和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一 ││壹│伍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