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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八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八三號

聲請人
台灣速立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益
代理人
侯旻嫺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F0~T48┌──────────────────────────────────────────────────────┐│附表:│├─┬─────────┬─────────┬───────────┬────────┬────────┬──┤│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富邦商業銀行新莊分│台灣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肆萬元│BB四0七六一六│││ │行││││七││└─┴─────────┴─────────┴───────────┴────────┴────────┴──┘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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