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九號
- 聲請人
- 諮群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衣治凡
- 訴訟代理人
- 楊慈玲
- 送達代收人
- 送達處所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及同年九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洪純莉
法院書記官 黃慧怡~FF~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五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香港商北軒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忠孝分│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壹拾肆萬貳仟伍佰│0000000 │八個││ │台灣分公司│行││元││月 │├─┼─────────┼─────────┼───────────┼────────┼────────┼──┤│2│香港商北軒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忠孝分│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壹拾肆萬貳仟伍佰│0000000 │六個││ │台灣分公司│行││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