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五三號 聲 請 人 愛美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逸凱科技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 │壹仟零捌元 │GC三0九二五七│ │ │ │ │行 │ │ │三 │ │ ├─┼─────────┼─────────┼───────────┼────────┼────────┼──┤ │2│逸凱科技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 │叁仟柒佰捌拾元 │GC三0九二五七│ │ │ │ │行 │ │ │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