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九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九三號
- 聲請人
- 民偉視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F0~T48┌──────────────────────────────────────────────────────┐│附表:│├─┬─────────┬─────────┬───────────┬────────┬────────┬──┤│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萬通商業銀行仁愛分│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貳拾叁萬玖仟玖佰│AJ二二三八四四│││ │限公司蔡同榮│行││柒拾伍元│六││├─┼─────────┼─────────┼───────────┼────────┼────────┼──┤│2│奇臻廣告事業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松│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叁萬伍仟柒佰元 │AS0八一二一一│││ │限公司卓上仁│南分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