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六號
- 聲請人
-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百福分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松南分│九十年九月十五日│壹萬伍仟壹佰柒拾│SNA九八0二六│││ ││行││元│0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