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六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百福分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松南分│九十年九月十五日 │壹萬伍仟壹佰柒拾│SNA九八0二六│ │ │ │ │行 │ │元 │0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