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二三號 聲 請 人 固德曼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惠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桂玉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一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固德曼龍鳳食品股份│萬泰銀行東台北分行│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壹萬捌仟陸佰壹拾│NH九一七六八0│ │ │ │有限公司 │ │ │肆元 │七 │ │ ├─┼─────────┼─────────┼───────────┼────────┼────────┼──┤ │2│固德曼龍鳳食品股份│萬泰銀行東台北分行│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叁萬貳仟肆佰柒拾│NH九一七六八0│ │ │ │有限公司 │ │ │伍元 │八 │ │ └─┴─────────┴─────────┴───────────┴────────┴────────┴──┘